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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申根签证者 (如果签证上无其它注明)
可到所有申根国旅游: 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瑞典.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奥地利.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该签证不能用于从事工作。签证并不是一定能进入申根国区的保证,是否能入境最终由边境的边防部门作决定。
以下所提及公证书,都必须经过双认证,即在经比利时使领馆认证之前,
都必须先经相关各省外办认证。(此公证书6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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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 料 清 单 |
原件 |
复印
件 |
资 料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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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护
照 |
1本 |
1份 |
A.
护照有效期须在签证过后还至少90天有效.如曾有旧护照请提供。
B.
护照须在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非以上四省者,须提供上述四省区的有效暂住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半年前开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还需提供旧暂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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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照
片 |
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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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半年的白底两寸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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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中方英文准假信公证书
(必须进行双认证) |
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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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英文准假信内容包含:必须用公司信笺纸有单位名称抬头、公章、负责人签名;须有可供领馆查询的地址.电话。派遣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名字、护照号)在公司的职务.入职公司的时间.准假天数和出行目的.保证遵守当地法律按时返回中国。
B、
名片:所提供的地址.电话.姓名必须正确真实,可以联系到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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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中方公司资质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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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代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需提供英文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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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个人资料 |
1份 |
1份 |
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用身份证原件复印 ,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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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财产的证明
(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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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A.充足的固定收入证明能足以保证您在比利时逗留期间以及返回中国的费用(税单或者银行存款证明等)。如果住酒店,这笔费用至少是每天50欧元。
B.最近3个月的银行帐单+翻译件+可在国外使用的信用卡或者旅行支票。
C.工作单位出具的月收入公证书。
D.房产证明/房屋出租合同。
请注意:所有材料需要翻译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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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保险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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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整个旅行行程的保险。(必须在申根国有效,医疗保险额须达到30万以上----我公司可以代办,价格参看《申根保险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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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机票酒店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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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与行程日期相符的机票订单,及酒店确认单或者其他住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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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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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可以使用中文填写(另见我社欧洲签证表格); |
客人须知
签证审核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
(根据个人情况不同领事馆有权决定最终审理时间),面试为抽查。
签证费:1600元/人,拒签费为:1300元/人;有效期和停留期根据申请资料来决定;
签证官根据不同的个案有权要求申请者增补资料,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返回中国后到领事馆面谈;
特别提示:签证未有结果请不要出机票,否则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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