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持申根签证者 (如果签证上无其它注明)
可到所有申根国旅游: 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瑞典.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奥地利.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该签证不能用于从事工作。签证并不是一定能进入申根国区的保证,是否能入境最终由边境的边防部门作决定。
|
序号 |
资 料 清 单 |
原件 |
复印件 |
资 料
说 明 |
|
01 |
护
照 |
1本 |
1份 |
护照必须半年以上有效期.如曾有旧护照请提供。如申请人出国时护照不够半年有效期,海关不允许出境!如曾有旧护照请提供。 |
|
02 |
照
片 |
3张 |
|
近期半年的白底两寸彩色照片。 |
|
03 |
外方邀请资料
|
1份 |
1份 |
A.
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公证过的赴捷邀请函原件或者停留捷期间的资金和住宿担保(建议提供前者)。
B. 捷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
04 |
中方英文派遣信原件 |
1张 |
|
A. 派遣信原件,必须有单位名称抬头、公章、负责人签名;须有供领馆查询的地址、电话。申请人雇主或者所在公司的确认函原件,请指明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和申请人在公司里的职务。确认函应该写明此次商务访问的性质和预计停留的时间,以及谁将承担申请人在捷克逗留期间所支出费用。
B. 名片:所提供的地址.电话.姓名必须正确真实,可以联系到本人。 |
|
05 |
中方公司资质证明 |
1份 |
|
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代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06 |
商务往来证明 |
|
1份 |
如双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合同意向书之类(尽量提供)。 |
|
07 |
个人资料 |
1份 |
1份 |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
|
08 |
机票 |
|
有确定往返日期的往返机票原件(必须本票)及机票复印件。 |
|
09 |
申请表 |
1份 |
|
申请表可以使用中文填写(另见我社欧洲签证表格); |
客人须知:
申请人须前往北京面试,使馆一般要求30天前提交资料,但一般会在10至15天内作出决定。;
签证费1400元/人,拒签费1200元/人;有效期和停留期由签证官根据申请资料来决定;
签证官根据不同的个案有权要求申请者增补资料。
特别提示:签证未有结果请不要出机票,否则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